阀控式蓄电池核对性放电试验周期的规定及其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21-1-13 7:04:24 作者:拓普电气 来源:本站 浏览量:36 【字体: 】
蓄电池核对性放电试验周期的规定要求
蓄电池核对性放电试验检查应严格按照《电力系统用蓄电池直流电源装置运行与维护技术规程》(dl/t724-2000)的要求进行。新安装或大修后的阀控式蓄电池组,应进行全核对性额定容量放电试验,放电电流不应变动过大,待放电结束后,应立即对蓄电池组进行充电,避免发生电池内部的硫化现象,而导致蓄电池内部短路。此时均采用0.1c10恒流充电,当蓄电池组端电压上升到2.23 v×n时,将会自动或手动转为恒压充电。
蓄电池核对性放电试验周期内需要注意事项
1.一组阀控式蓄电池变电所中只有一组电池,不能退出运行,也不能做全核对性放电时,允许用i10电流放出其额定容量的50或30,进行半核对性放电试验;若有备用阀控蓄电池组作临时代用,该组阀控蓄电池可作全核对性放电。
2.阀控式蓄电池核对性放电周期新安装或大修后的阀控蓄电池组,必须进行全核对性放电试验;以后运行第1年、每隔2~3年进行一次核对性试验,运行了6年以后的阀控蓄电池,应每年作一次核对性放电试验。
3.两组蓄电池变电所中若具有两组阀控蓄电池,可先对其中一组阀控蓄电池组进行全核对性放电,若经过3次全核对性放充电,蓄电池组容量均达不到额定容量的80以上,可认定为此组阀控蓄电池不符合使用要求,应安排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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