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首次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
发布时间:2011-12-21 5:29:39 作者:yztpdq 来源:本站 浏览量:2401 【字体: 】
扬州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就全市市、县、乡三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12月19日接受作者采访时透露,扬州市首次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进一步彰显公民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问:我市市、县、乡三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已经启动,请介绍这次换届选举工作的意义和主要任务。
答:根据省委、市委的意见和省、市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今年四季度至明年二季度,我市市、县、乡三级人民代表大会都要进行换届选举。这是全市人民政治生活和地方政权建设中的一件大事,也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一次重要实践。做好这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必将进一步凝聚全市人民全面提升“三个扬州”建设水平的智慧和力量,为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打下坚实的组织基础。这次换届选举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组织全市360多万选民参加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直接选举,依法选举产生7600多名市、县、乡三级人大代表和市、县、乡三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
问:这次换届选举与往届相比有什么特点?
答:主要有两个方面的特点:一是根据修改后的选举法,首次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进一步彰显公民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是按照“两升一降”的要求,优化代表结构。即基层的代表特别是一线的工人、农民和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的比例要比上一届有所上升,妇女代表的比例要比上一届有所上升,党政干部担任人大代表的比例要比上一届有所降低。
问:这次换届选举的主要时间节点是什么?
答: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已于11月中旬对全市人大的换届选举工作作了部署,要求11月底各县(市、区)全面启动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同步直接选举工作;2012年2月底前选出新一届县、乡两级人大代表;2012年3月底前总体上召开县、乡两级新一届人大一次会议,选举产生县、乡两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并由县级新一届人大一次会议依法选出市级新一届人大代表;2012年6月底前开好市级新一届人大一次会议,并选举产生市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全市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日统一安排在2012年2月21日。
问:为什么要进行选民登记,选民登记的对象是怎么样规定的?
答:选民登记是确认选民资格的一项政治性、法律性很强的工作。按照法律规定,具有本市户口,到投票选举日(2012年2月21日)年满18周岁,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的公民都可以在这次县、乡人大换届选举中进行选民登记。
问:流动人口的选民如何登记?
答:流动人口原则上应在户口所在地参加登记选举,选民在选举期间在外工作或居住,不能回到原选区参选的,经原居住地选举委员会认可,可以书面委托有选举权的选民在原选区代为投票,每个选民接受委托不能超过3人。对在我市居住一年以上,有相对固定工作或住所,但户口尚未迁入的选民,本人要求在我市参加选举的,在取得户口所在地选民资格的证明函后,可主动到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所在选区登记,领取选民证,参加本地选举。
问:在我市工作、居住、探亲的台湾同胞如何登记选举?
答:我市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期间,相关的台湾同胞可持台胞证,到现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的选区进行选民登记并参加选举。
问:我市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选民登记工作何时开始,选民到什么地方可以登记?
答:我市宝应县、高邮市、仪征市、江都区、邗江区、广陵区的选民登记工作总体上于2011年12月20日至2012年1月10日期间完成。机关、团体、学校和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和学生原则上在单位所在地选区登记;居民和村民在户口所在地的选区登记,每位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进行选民登记。每个选区至少设有一个选民登记站,希望广大选民积极主动地到登记站进行登记。
问:人大代表应具备哪些基本素质?
答:推荐为人大代表候选人的,应当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积极反映人民群众的呼声和诉求,热心为选民服务,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具有较强的执行代表职务的责任感和能力。对于难以履行代表职责、发挥代表作用的,不宜推荐为代表候选人。
问:县、乡人大代表候选人如何提出和产生?
答:各政党、人民团体可以联名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并由当地的选举委员会向选区推荐。选民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在本选区推荐候选人。各类渠道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均不得超过本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代表候选人的初步名单和基本情况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向选民公布。选举委员会根据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各选区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及基本情况,在选举日的七日前公布。
问:选举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投票方式是什么?
答:选举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时,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各选区选民分布情况,按照方便选民投票的原则设立投票站进行选举。选民比较集中的地方和单位可以召开选民大会进行选举。因患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的选民,可以在流动投票箱投票。希望选民积极行使政治权利,投下庄严的一票。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都应支持配合选民参加投票选举。
问:对破坏选举的行为应如何处置?
答:为保障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保证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选举法规定,对下列破坏选举的行为,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以金钱或其他财物贿赂选民,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2)以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3)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4)对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当选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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