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是企业经济交往的砝码-k8凯发

      信用是企业经济交往的砝码,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信用的基础是诚信,讲诚信不仅是做人的重要准则,也是市场经济有序运行和健康发展的基础、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
  诚信本来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我国自古就有“一诺千金”的文化传统。但在现实生活中,不讲信用的现象普遍存在,严重损害经济、社会秩序,甚至造成危害,引发信用危机。如虚假的数字“政绩”,商品生产上的假冒伪劣,经营活动中的恶意欺诈、欠债不还、甚至偷税漏税,体育比赛中的潜规则,社会上的假文凭等等。一句话,社会诚信缺失。
  三因素造成信用缺失
  首先,社会价值导向上过度重“利”轻“义”。信誉本身就有很高的价值。而不少地方一味地追求gdp的高增长,忽视了经济、社会环境建设;很多企业片面追求利润,忽视自己企业的社会责任;很多人热衷追求财富,忽视了自己的德行。“逐利”成为一些人生活和做人的主调,财富成为衡量价值的主要标准,整个社会趋于心态浮躁,急功近利,只问结果、不问过程。在这种价值导向下,很多人破坏诚信、追求利益,舍弃信用、获得利益,为了利益、回避诚信。
  其次,是诚信观念淡薄,诚信教育欠缺。我国长期处于农业社会和封建社会,进入工业社会和市场经济的时间很短,不重视、不尊重契约和交易公正的思想根深蒂固,缺乏与现代经济社会相适应的信用文化。在借鉴西方文明的过程中,没有正确和全面把握其精华。在吸取资本主义追求利益本性的积极面时,忽视了现代资本主义也严格遵循“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他们以此来弥补其消极面。随着就业和社会竞争的日益加剧,不管是家庭还是学校,都偏重智力和技能教育,在德行教育和诚信教育等方面重视不够。政府和社会对公众的诚信教育也重视不够。最后,诚信制度不健全,信用管理不力。信用的维护和破坏都会涉及到经济成本和利益。我国尚未建立严格的财产保护制度,不少财产产权界定模糊,为不遵守契约和信用埋下了隐患。我国有关法律制度不健全、不协调,给信用缺失留下了漏洞和冲突。目前,我国的《合同法》、《公司法》、《赔偿法》、《诉讼法》以及银行贷款方面的法律等等,对于诚实信用原则,只是作为一般性原则来设定,具体适用时难以操作、认定,削弱了法律的威慑作用。我国缺少完善的信用信息披露、信用评价制度,信用的价值难以得到合理体现。我国司法体系存在缺陷和不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现象还普遍存在,一些破坏和违反信用的行为没有得到应有的惩戒。政府对涉及信用的行为的监控技术和手段滞后,难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西方发达国家的发展历程显示,在资本主义社会的早期,实行的是野蛮竞争的丛林法则,在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出现的各种不讲诚信的现象也同样在这些国家出现过。西方发达国家在进入现代资本主义社会过程中,在长期实践和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社会信用制度,促进了资本主义经济社会体系规范、有序运行。
  建立健全的社会信用体系
  我国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和多年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已经具有足够的物质技术条件,积累了初步的经验,为促进我国经济社会规范有序发展,更好地适应全球化竞争的需要,有必要着手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让信用成为社会经济交往中的尺度。 要以诚信为重点,加强社会公德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家庭美德教育。使全体公民在社会交往、公共生活和家庭生活中自觉遵守诚信准则,形成相互信任、互敬互爱、融洽和谐的诚信人际关系。通过“公民道德宣传日”、诚信先进人物及典型案例报告会等多种形式,开展“人人讲诚信”的宣传教育活动,营造“人人讲信用、事事讲诚信”的良好氛围,培育诚信文化。把诚信教育的内容和要求具体化,纳入各单位考评、奖惩指标,建立相应的管理机制。
  要完善信用法制建设。对《合同法》、《公司法》、《信贷法》、《赔偿法》、《诉讼法》等法律中的有关诚信的规定,不仅要考虑各种实体法的建立、修改和完善,明确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诉讼程序上也应采取一些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措施和法规或条款。同时可授予人民法院必要的司法自由裁量权,使司法机关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可以直接适用诚信原则判决案件,以弥补法律漏洞,解决法律不够完善的不足。 加强信用评价体系建设。信用评价在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资本市场和金融市场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己成为信用体系建设中不可或缺的金融中介。中国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债权国,迫切需要自己的评级机构走出去评估债务人的风险,确立在国际资本市场上的话语权,维护国家金融主权,这种战略需求与当前我国评级机构在国际资本市场的弱势地位形成巨大的反差。同时,在信用体系建设中,信用评级是重要内容和关键环节。中央应将加快信用评级业发展、争取国际评级话语权提高到国家战略的高度进行部署,通过发展信用评级进一步完善金融体系、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加强信用监督管理和对违反信用的惩戒力度。要建立社会公示制度,逐步建立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制度,及时了解各行业市场主体的信用程度,定期公示各部门、各行业、各单位年度信用情况。如果发现恶意逃避债务、违约失信等不诚信行为,经公证或司法机关确认无误后,受害方均可请求新闻媒体发布公示,进行曝光,督促其自觉纠正,形成社会信用监督体系。卫生、工商、质监等部门应加强对诚信原则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特别是对群众举报的单位更应加大查处力度,依法惩处不诚信行为。要严惩违法信用行为,对失信的企业和个人要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和从业准入,严格限制其经济交易行为,并进行严厉的经济处罚制度或破产制度,使其违反信用得不偿失。对信用犯罪要加大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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