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修订草案)》日前递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修订草案规范劳动派遣行为以及高温费发放规定,引起劳动者广泛关注。
长期以来,高温费发放规定只是地方政府的一个指导性文件,没有法律效力,有的企业不按规定办事。每到夏季,关于高温费的投诉咨询都是各地劳动监察部门的热点。
修订草案通过立法,明确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或者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到国家规定标准以下的,应当采取防暑降温措施,并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用人单位支付的高温津贴不得低于江苏省人民政府或者省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
这就意味着,高温津贴不再是一项福利,而是一种对高温下劳动者的补偿,是强制性的规定。
去年江苏省相关部门曾作出明确规定,高温天气是指日最高温度达到35℃,在这种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在完善防暑措施的同时,应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去年6月底,江苏省上调了高温津贴标准,从事室外及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对非高温作业者不再设高温津贴标准,可通过开展集体协商等方式,合理确定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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