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应县人民政府关于范水镇更名(恢复)为氾水镇的通知
为充分彰显“金氾水”的历史文化底蕴,促进镇域、县域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经省、市批准,同意宝应县范水镇恢复原名氾水镇。经县政府研究决定,从2012年5月1日起,正式启用氾水镇名称。为稳妥做好更名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水镇更名为氾水镇后,隶属关系、镇政府驻地和管辖范围均保持不变。所有涉及范水镇的公文公报、项目申报、统计报表等一律改为氾水镇;邮电通讯、交通运输、新闻出版、户籍登记、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宅基地登记、居民身份证件、银行开户、资金结算、供电供水、地名标志、交通标识、门牌号等必须以氾水镇名称办理和变更。辖区内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要及时更换公章(印鉴)、单位名称牌、证照等。
二、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改进作风,以方便辖区内企事业单位、群众办事为出发点,简化办事手续,提高办事效率。要超前做好基础工作,认真、及时办理各类变更登记事项和换发证照的申请,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拖延、拒绝,必要时,可采取定点、定时集中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要依法依规认真审核,防止弄虚作假。本次更名工作所涉及到的登记事项变更及证照换发,各相关部门和单位除按政策规定收取必要的工本费外,一律免收其他任何费用。
三、更名后的氾水镇要认真做好相关衔接工作,进一步加强领导,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更名后各类业务工作的开展,确保社会交往、对外联系和各项社会事务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要严肃纪律,不得借更名之机,搞各类庆祝、庆典活动等,不得增加当地企业和群众的负担,确保更名期间各项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宝应县人民政府文件 宝政发[2012]79号
二0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根据江苏省民政厅(2012)3号文件、市政府(2012)2号文件、宝应县政府(2012)79号文件批复,同意范水镇复名为氾水镇。为确保范水镇复名工作顺利进行,我们反复征求意见,深入开展调研,认真分析评估,落实推进措施,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复名理由和意义
范水镇是苏中名镇、省重点镇,早在汉代即形成村落,唐代集镇初具规模,明洪武年间建镇,于万历年间更名为氾水。2002年3月,为规范行政区划用字,经省民政厅批准,将氾水镇更名为范水镇。由于“氾”字是专用地名字,自古就有“金氾水”之称,在县内外享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因此“氾”字承载了我镇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近年来,县、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贤达及各界人士,极力要求将范水镇的“范”字恢复为“氾”字。随着时代的不断进步,经济快速发展,将范水镇复名为氾水镇,能够充分彰显“金氾水”历史风貌,更加有利于打造历史文化名镇,切实提高干部群众凝聚力和向心力,促进全镇经济社会文化事业加快发展。
二、成立复名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周正威
副组长:华占俊
成 员:彭万鸿、陈 健、肖 宇、乐树龙、朱学军、夏存金、吉 庆、赵永华、江学兵、吴 华、高 杰、刘伟美、张金余、朱松茂、赵维荣、华占柱、丁元发、华来军、陈 明、华道林、徐仲林、华道志、华来奎、张海波、杨荣椿、顾云其、王 政、韩文魁、朱祥宽、周国富、李崇德、盖永明、王步勇、蒋万里、吴万来、冯友宝、姜仁进、胡 兵、王家林、王文祥、蔡锦虎、吕 闽、戴景根、张全林、周洪秀、李金标、范巍巍、纪必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赵永华任办公室主任,朱松茂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三、复名工作目标要求
范水镇复名后,下列范围名称必须使用“氾水镇”标准地名。
1.各机关、团体、村居、企业、事业单位公文、合同、印鉴、证件、银行帐户。
2.广播、电视、报刊、杂志、地图教材和各类典、录、志等书籍。
3.各类地名标牌及涉及地名的广告。
4.车票、船票及邮件传递、工商登记、户籍管理、房地产管理等。
四、复名工作职责分工
1、镇纪委:负责执行更名财经纪律、工作纪律、廉政纪律,查处更名过程中违纪行为,禁止任何单位借更名之机,搞各类庆典活动,禁止截留虚开财务票据或证明介绍信等行政文书。
2、镇组织科:负责以文件形式核准各村(居)、镇属各部门单位行政和支部名称,负责村居、镇属部门单位印鉴(行政、支部、财务印鉴)核准、刻制,旧印鉴收缴封存。
3、镇宣传科:负责更名工作对外宣传报道,联络新闻媒体发布更名公告。
4、镇民政科:负责更名工作上下联络协调、业务指导及更名资料收集整理等日常事务、确定村(居)单位名牌标识制作规格。
5、综治办、司法所:负责更名期间社会稳定工作。
6、财政所:负责镇属部门单位各类财务票据的收缴、更换,负责更名后镇属部门单位银行帐户更换的开设。负责更名相关经费落实。
7、农经中心:负责各村(居)财务票据的收缴、更换,负责更名后各村(居)银行帐户的更换开设。
8、村建办:负责镇区内路、街、桥、巷地名标识牌名称核准、更换。
9、交管所、养护办:负责所有公路、农村道路、公交站点、桥、涵地名标识牌名称核准、更换,并督促村(居)更换村(居)名标识牌。
10、公安派出所:负责辖区内所有楼牌、门牌标准名称核准、更换,负责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各类户籍身份证明按标准名称更换,负责更名过程中社会稳定工作。
11、交巡警中队:负责国、省、县道交通指示牌按更名后标准名称更换设置。
12、科教文卫科:负责督促教育、卫生单位、文体站各类文本及单位标识门牌按标准名称更换。负责学生学籍管理、新农合方面标准名称更换、办理相关业务。
13、水务站:负责河流湖泊、堤坝等水利设施使用更名后的标准地名及相关地名标识的重新设置。
14、城管中队:负责督促镇区内各类户外广告中涉及更名后标准名称的重新设置。
15、供电所、自来水厂:负责供电、供水设施使用更名后的标准地名及名称标识的重新设置,办理相关业务。
16、工商分局、企业管理站:负责所有工商户、企事业单位证照及各类工商文本按更名后标准名称更换。
17、国地税分局、企业管理站:负责所有工商户、企业等纳税对象各类税务登记文本按标准名称更换。
18、中行、农行、信用社、邮储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负责办理存贷款、银行开户、资金结算等各类业务按更名后标准名称变更、办理相关业务。
19、国土所:负责镇内所有地籍名称、产权按更名后标准名称变更、办理产权证书。
20、房管所:负责镇内所有房屋产权按更名后标准名称变更、办理产权证书。
21、农服中心:负责林业产权登记等与本行业相关标准名称的变更管理。
22、劳动所:负责人力资源管理、社保等方面标准名称的变更管理。
23、邮政局:负责按标准名称办理通邮手续,使用标准名称出版邮政编码等通邮资料。
24、移动公司、电信公司、广电传媒等通信传媒单位:负责按更名后标准名称办理本行业相关业务。
25、政府办:负责所有更名文件资料的归档,负责起草寄发更名后启用各类新印鉴的公函。负责更名过程中各类会议组织安排、文件起草印发。负责党委、人大、政府、纪委、人武标识名牌制作更换。
五、时间安排:
4月16日前制定实施方案,报党政办公会批准。
4月17日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会议,布置相关工作。
4月24日前,所有村(居)、部门单位门牌标识、印鉴及新财务票据制作到位。
4月28日前,召开范水镇更名工作大会,收缴所有旧印鉴、旧财务票据,发放启用新印鉴、新财务票据。各村(居)、部门单位集中更换新的单位标识、名牌。
5月1日范水镇正式更名启用“氾水镇”
六、复名工作经费来源
1.镇财政筹措一定量的资金用于复名费用。
2.镇机关、团体、各村(居)、企业、事业等单位涉及变更的公文、合同、印鉴、证件所产生的费用由各单位承担。
3.路、街、巷等集镇地名标志的制作、安装、运输和保护管理费用由镇财政承担。
4.制作和安装门牌、楼牌、单元牌等费用由产权人承担,即公房为产权单位承担,私房为房主承担,机关、企事业单位大门门牌由各单位承担。
5.对社会救济对象、军烈属、三无人员、五保户、低保对象等弱势群体,户牌制作安装费用予以减免。
七、复名工作保障措施
1、范水镇更名为氾水镇后,所有涉及范水镇的公文公报、项目申报、统计报表等一律改为氾水镇;邮电通讯、交通运输、新闻出版、户籍登记、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宅基地登记、居民身份证件、银行开户、资金结算、供电供水、地名标志、交通标识、门牌号等必须以氾水镇名称办理和变更。辖区内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要及时更换公章(印鉴)、单位名称牌、证照等。
2、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更名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通力协作,明确各自职责,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以方便群众办事为出发点,严明纪律,严密操作,不断提高服务质量。要积极主动,热情服务,认真、及时办理各类变更登记事项和换发证照的申请,切实简化办事手续,提高办事效率,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拖延、拒绝。必要时,可采取定点、定时集中办理,上门服务。本次更名工作所涉及到的登记事项变更及证照换发,各相关部门和单位除按政策规定收取必要的工本费外,一律免收其他任何费用。由于本次更名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超前做好基础工作。在办理登记事项变更及证照换发工作中,要依法认真审核,严格依照各类登记管理规定执行,切实防止弄虚作假,确保2012年5月1日,范水镇更名氾水镇工作平稳、安全、有序。
3、范水镇更名为氾水镇后,各村居、各部门单位要做好上下工作衔接,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及时告知和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做好更名后各类业务工作的开展,确保社会交往、对外联系和各项社会事务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要全力做好干部、群众和大局稳定工作,严肃更名期间干部人事纪律、财经纪律、工作纪律、廉政纪律等,不得借更名之机,搞各类庆祝、庆典活动等,不得增加当地企业和群众的负担,确保更名期间各项工作平稳进行。
八、资料归档
由民政科负责收集整理后交政府办公室归档。
范水镇复名工作,顺应时代步伐,符合发展需要,实施过程中,要完善工作机制,采取得力措施,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宝应县范水镇人民政府文件 范委发[2012]21号
二0一二年四月十六日